可否提交隔离期满证明以享受疾病津贴?

可否提交隔离期满证明以享受疾病津贴?

23/09/2022 436
来源: 越南政府新闻网
VGP - 阮氏玄庄女士于2022年1月16日感染新冠病毒并在家自我治疗,于2022年1月25日经确认痊愈,随后继续居家隔离7天。阮女士要求医务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的休假证明,但医务所表示没有。

阮女士问,如何做才能享受疾病津贴?隔离决定和隔离期满证明能否替代?

对此,越南社会保险回复如下:

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,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疾病津贴的必备条件如下:因生病、发生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而要休假,且有卫生部规定的看病治病设施提供的书面证明。

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100条第1 款、第二款;卫生部于2017年12月29日签发的56/2017/TT-BYT号通知第21条第1款、第2款;卫生部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、2022年1月14日发出的1492/KCB-PHCN&GĐ号公文和238/BYT-KCB号公文的规定,享受疾病津贴的申请资料包括:

- 住院治疗的:出院证明;

- 居家治疗的: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的休假证明或者治疗医生开具的证明(让病人在出院后继续在家休息)。

综上所述,隔离决定和隔离期满证明不可作为享受疾病津贴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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